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在签订合同前如果不熟知《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最好先向公司咨询,然后再行签订。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如下:一、 买卖合同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 、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名称,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等要具体明确);(三) 、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 、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五)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国内标准化法》规定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七)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确定);(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选择由仲裁或法院裁判,一般选择法院判决)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二、 预防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岀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岀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买受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以防为伪造的证明;3、买受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4、买受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5、一个注册地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情况,所谓的“皮包公司”等。(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有可能会给我司造成损失。(三) 、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新政急新律上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禁止购买外废)(四)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导致漏洞,常见漏洞有:1、 质量约定不明确;2、 履行地点不明确;3、 付款期限不明确;4、 违约责任不明确;5、 付款方式不明确;6、 履行方式不明确;7、 计量方法不明确;8、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五) 、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岀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也就是“客诉”;2、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以此要求我司补偿;3、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4、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等。(六)、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我司将支票交给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岀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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