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财税顾问聘用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聘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乙方(受聘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财税顾问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第二条财税顾问及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顾问人员姓名:联系方式: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甲方:乙方:第四条服务期限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 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第五条财税顾问费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 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2、上述财税顾问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在本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支付。(2)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第六条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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