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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角度谈收入确认论文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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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角度谈收入确认论文论文【摘要】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是我国会计工作中的难点之一。笔者引入民商法学理论中的“ 交付” 、“ 风险转移” 、“ 孳息归属” 和“ 所有权转移” 等概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民商法理论文,收入,确认应用 2006 年2月 15 日,财政部颁发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以下简称“ 新准则” )。该准则对如何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第一项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未做出系统、科学的阐述,实务操作也较混乱。下面笔者拟运用民商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会计学界所定义的商品论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按照民商法学理论,是指商品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问题。风险是指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报酬是指原物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国内贸易中,《合同法》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对外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贸易通则》)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关于原物产生的孽息归谁所有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我国会计工作中,对于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进而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只要引用民商法学理论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是有章可循的。在新准则颁发之前,财政部于 1992 年 12 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标准为“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该确认方式符合新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标准,理由如下: 此处的发出商品应当理解为法律术语中的“ 交付” ,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 “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通常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着货物的交付而由移转人转移给受让人。《合同法》第 163 条规定: “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另外,《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 “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物权法基本原理,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即孳息的归属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给购货方。所以在通常情况下, “ 货物的交付” 符合新准则中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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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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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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