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与20XX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新旧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围绕着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其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点由原来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更改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个人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原来的5%降为3%,且建设方需对质量保证金支付利息;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同时废止。一、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二、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三、 缺陷责任期的起点有所变动20XX版一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21中:,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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