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改进我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令第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丰都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三合镇和名山镇)。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县财政、民政、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按照各白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一)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二) 租金补贴是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白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三) 租金核减是指直管公房或白管公房单位对保障对象承担的住房租金按政策给予核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 6个月以上;(二) 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三) 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 3年以上;(四)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一)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 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四) 现实住房情况证明;(五)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第八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民政、公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居委组成审查小组,白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一) 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二) 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城镇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际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她处有住房的;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将户口从她处迁入且在她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其它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三) 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租赁公房和拥有白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
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