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1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文件出台背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2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原有规定——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3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原有规定——发票类凭证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4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原有规定——其他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5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28号公告发布的意义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明确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内容,减少纳税人税收风险明确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补救措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6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原则1、真实性。基本前提,业务不真实,后续就无需多言。2、合法性。扣除凭证应当符合文件规定:应当且能够取得发票的一定要取得发票;应当取得专用收据的一定索取专用收据。3、关联性。扣除凭证与业务具有关联性,能够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加以佐证。7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税行为凭证取得要求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代开发票或者内部凭证8什么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国家机关什么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税行为凭证取得要求9什么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问题:;二者是否等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税行为凭证取得要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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