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 第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三)大型机械设备、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优良率及获奖情况。 投标单位应持投标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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