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采购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上海市承包方(乙方):、 工程概况:甲方系《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发展商/总包方。本项目位于上海市 路号,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由幢楼房组成,性质为住宅/办公/商业。、工程范围及内容:甲方将本项目中的 幢房屋的门窗(以下简称分包门窗)委托乙方制作及安装,分包总面积 、 分包方式:分包门窗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包干方式第二条 、开工日:1、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施工图,并经甲方复核确认。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场地、水、电、住宿、仓库、搭伙、办公室及施工脚手架。3、 甲方向乙方提供垂直运输,及通畅的施工道路。4、 完成“三线”(标高线、水平线、进出线)交验5、,并甲方通知乙方进场后第 天开工(开工日)、工期:在开工日后 天内乙方完成分包门窗的制作及安装并提出最后验收申请报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工期相应延长: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本项目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非乙方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条件丧失或者暂时丧失的。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配合事项的。第三条 合格工程量的界定、验收日、、 验收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翻样图纸施工,确保在工期内通过验收。、 合格工程量的界定。门窗通过甲方验收的门窗建筑面积视为合格工程量。、验收日。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次日起的第 天为验收日。若甲方无合理原因在验收日拒绝验收的视为在验收日已确认乙方的验收申请报告,视为合格工程量。、 工程质量保证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施工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达到合格工程量的验收日后10年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四条 、工程造价:分包门窗的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元。具体单价见附表,按门窗洞口尺寸计算。工程结束时按竣工图及甲方修改单结算,单价不变。、 上述门窗造价不含土建配合费。、 工程材料。1、型材采用的品牌为: 。2、门窗五金件采用的品牌为: 。3、墙体与窗框间采用的发泡剂品牌为: 。4、 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质保书,质量均由乙方负责。5、 乙方在采购前,将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材料样品,送甲方确认,经确认后双方对样品圭寸样。第五条 、 在施工期间,保证开工条件持续有效。、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它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的签字均视为甲方的确认。若甲方需更换代表,则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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