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庙仙乡远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罗山县庙仙乡远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企业地址:罗山县庙仙乡方集村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章顺发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销售。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2014年5月5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 所欠税款;(三) 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 合同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职责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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