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胜山至陆埠公路(胜山一横河段)LJ-5标段项目经理部乙方(出租方):合同签订地点:厦门市集美区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8月1日因甲方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租赁乙方机械设备具体情况如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租赁单价(元/方•台)租赁数量(方)金额汽车泵47米1台23元/方**********备注: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9成新以上。二、租用地点及用途: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胜山至陆埠公路(胜山一横河段)LJ-5标段项目经理部指定施工地点进行作业。对应的施工合同编号:XMGS(J)-ZHJ-SL-05-FB-006,XMGS(J)-ZHJ-SL-05-FB-005。三、 租赁期的确定: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当日内明确回复是否能按时按要求提供设备。在确认能提供设备后,乙方必须保证设备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到达甲方指定施工地点,并保证设备运转正常。四、 机械设备进、退场和用油费用约定1、 设备的进出场费由乙方自理。2、乙方如使用甲方提供的柴油,甲方按当日油价加上 5%的管理费从当次租赁费用中扣除,其他辅助用油由乙方承担。五、 机械租赁形式、租赁数量及支付方式:1、 租赁形式乙方机械以临时租赁的形式出租给甲方施工使用,甲方可根据自身工程建设要求自行决定是否临时租用乙方机械。如甲方租用乙方机械,则甲乙双方按此合同条款执行;如甲方不租用乙方机械,乙方不能对甲方进行任何索赔或责任追究。2、 租赁数量确认(1)设备进场开始灌注混凝土后,甲乙双方均必须按甲方出具的混凝土方量单计算灌注方量,实际灌注方量以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实验室确认签字为准。(2)按照市场行情,若每次浇筑的混凝土方量达不到 100m3按100m3进行结算。3、甲方租用乙方设备属于临时租赁,租赁时间 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租用乙方机械,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合同。具体租赁数量以合同结束后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如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需超过此预计租赁数量,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方能继续履行合同。4、 结算方法双方每次灌注完工后对账一次,并于 30日内将累计灌注的总方量进行结算。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六、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1)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指挥、调动和监督乙方机械进行施工,统筹安排作业计划。(2) 设备在使用期间,因技术状况低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的设备,乙方需在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若在3个小时内乙方未能及时更换设备,甲方有权向市场上临时租赁一台汽车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 因乙方配备的司驾人员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司驾人员,乙方需在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1)乙方必须保证每台设备配备不少于 2个司驾人员,而且司驾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证件,司驾人员食宿、设备保养等问题由乙方自理。(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合格的机械设备,同时保证甲方有按约定使用机械的权利,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3) 乙方应确保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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