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第^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 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 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 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 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二)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 60%;(三)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 60%;(五) 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 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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