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31847股份代持协议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基础上,就本协议股份代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计出资金额人民币 元(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二、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在 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 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 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对 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在乙方代持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在约定出资期限将出资款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乙方个人账户的方式完成对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再将上述出资款项转入公司。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4、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 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 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3、作为 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 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4、 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5、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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