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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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部管理,防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性文件以及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经退休的人员(含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客观公正原则;(二)程序规、人人平等原则;(三)量责适当、教惩结合原则;(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五)从法原则。第六条本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辞退。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停职、免职。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停职、免职等仅适用于各级农信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能合并使用。本办法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违规行为应给予的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辞退等处理。第七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原职级自然撤销。降级处分降一级重新聘任职级,撤职处分降两级重新聘任职级,且处分期不得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两个职级处理;既无职可撤又无级可降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予以辞退。第八条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并取消其受处分当年及处分期间的评先评优资格。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九条开除处分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规行为虽然达不到开除处分条件,但不适宜继续在农信社工作的,应予以辞退。受到开除处分或辞退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被开除或辞退员工不得重要在省农信社系统工作。第十条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如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可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职务。对员工违规行为调查过程中,如不适宜继续在岗履行职责的,可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免职、调离岗位或暂停工作的组织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年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两年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不得提拔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管辖机构的意见。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所应负的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予以辞退;已开除或辞退的,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民事追偿。对违规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行为获得的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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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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