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曲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1、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个人自付款不低于合同全部价款的20%;2、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3、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每户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自住住房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历次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4、借款申请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记录(军转人员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 );5、 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6、 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7、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 曲靖城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 25万元;各县(市)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二) 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 (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70%);(三) 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借款年限内合理的月还款额计算的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V借款人家庭月收入x合理的还款比例X贷款月数(合理的还款比例为 20%-40%;前款第二项中的比例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购、 建住房面积、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年限、偿还能力及信用等因素确定。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年。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程序。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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