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四) 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筹建工作方案;(四) 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 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 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 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 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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