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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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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运营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发局系统资产运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属国有资产是指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一) 由新区财政投资或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二) 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的资产;(三) 接受赠送、捐赠的资产;(四) 经批准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五)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六) 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七)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八) 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公建配套等资产)。第三条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运行状况等。第四条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局资产主管部门与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理顺系统内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以及使用的相关关系。第五条局属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社发局根据规定对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局综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是局属国有资产的综合协调部门;社发局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资产中心)是对局属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第二章实施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局资产中心在社发局委托范围内实施对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二) 负责草拟社发局系统内的资产管理办法;(三) 组织实施社发局系统内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重组、出让、核算、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等监管工作 ;(四) 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统计等监管工作;(五) 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托管、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的审核、审批等监管工作;(六) 负责组织实施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资产使用效率、收益分配考核等监管工作;(七) 负责资产占用费和资产收益收缴等监管工作;(八) 在委托范围内,办理资产处置有关事宜。第七条局资产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经社发局同意,派出监事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或经营状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一) 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监督评价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二) 查阅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资料;(三) 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效果、经营业绩进行如实调查和记录,并提出评估和处理意见;(四) 根据被查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供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咨询意见。第三章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预算管理的原则,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或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规范化核算与管理。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相应补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二) 负责资产的帐、卡、物管理,进行资产核算;(三) 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日常管理及年报工作 ;(四) 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 加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六) 参与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七) 指定专门分管人员,主动向局计财处、局资产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培训、辅导;(八) 对社发局负责,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第十条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占有、使用的行为,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四章产权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经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国有资产总额。第十二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应向局资产中心申报、办理实行年检制度。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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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