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注意]、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第二章水源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1][2][3][4]下一页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第十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第十一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第十三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第十四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第十五条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第十六条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建筑物内无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铅封管理。第五章水表及水费管理第十八条村委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实行水表周期强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校、修费用。上一页[1][2][3][4]下一页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第十九条单元装表用户,村委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第二十条用户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村委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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