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x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补贴的定义1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 (1) 在一•成员(本协定中称“政府”)领土内,存在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i)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克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ii)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Z类的财政鼓励)1■(iii)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Vi)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布应屈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a) (2)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 贝IJ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2如按第1款定义的补贴依照第2条的规定属专向性补贴,则此种补贴应符合第二部分或符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第2条专向性1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対授沖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 /ill授沖机关或英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贝眦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b) ill授了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2,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II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c) 如尽管因为适用(“)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农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子某些金业不成比例的大最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吋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彳在适用本项吋,应考虑授子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己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2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依照GATT1994第16条(第16条的注释)和木协定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对一出II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最不超过增加的数最,不得为一种补贴。2此处使用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指中立的标准或条件,不仅仅优惠某些企业,且属经济性质,并水平适用,如雇员的数量或金业的大小。3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频率,及作出此类决定的理山。就木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収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被视为专向性补贴。。4根据本条规定対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第二部分:禁止性补贴第3条禁止1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屈第1条范围内的补贴应予禁止:(“)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2—•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第1款所指的补贴。第4条补救1只要一成员有理山认为另一•成员止在给予或维持一禁止性补贴,则该成员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进行磋商。2根据第1款提出的磋商请求应包括一份说明,列出有关所涉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可获得的证据。,被视为给子或维持所涉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此类磋商。磋商的目的应为澄清有关情况的事实并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参加此类磋商的任何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以便立即设立专家纽,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可就所涉措施是否属禁止性补贴而请求常设专家小纽「(本协定中称“PGE”)予以协助。如提出请求,则PGE应立即审议关于所涉措施的存在和性质的证据,并向实施或维持所涉措施的成员提供证明该措施不属禁止性补贴的机会。PGE应在专家组确定的吋限内向专家组报告其结论。PGE关于所涉措施是否属禁上性补贴问题的结论应山专家组接受而不得进行修改。•应向争端各方提交其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在专家组纽•成和2家组职权范闹确定之日起90天内散发全体成员。,则专家纽应建议进行补贴的成员立刻撤销该补贴。在这方面,专家纽•应在其建议中列明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DSB应通过该报告,除非一争端方止式将其上诉的决定通知DSB,或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则上诉机构应在争端方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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