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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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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外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出租汽车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批准:一、 单位须持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体户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批准书。二、 申请者凭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批准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三、 申请者凭营业执照,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给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四、 申请者取得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后,须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报本单位从业驾驶员名单。经核准发给准驾出租汽车证。五、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原批准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必须报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不发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第五条出租汽车(包括出租的会议用车、外事单位用车和包车)除要符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大轿车和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个体户出租汽车的标志灯上要有标明个体经营的字样。二、 在车身明显部位,装饰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的字样或标记;三、 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必须保持准确、有效;四、 出租小汽车必须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五、 车内必须备有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和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六、 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卫生。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物价、税务、计量、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按月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报送运营报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有权查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擅自改变收费办法。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收费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出租汽车经营者要逐步为每台营业车辆配备两名司机,以提高车辆利用率。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驾驶作风不好或有不良行为的驾驶员,要坚决调离。放任不管,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合理安排驾驶员每日的工作时间。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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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uw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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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