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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安全评估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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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安全评估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制定了《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实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评估办法》(试行),现将对安全评估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有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各煤矿企业要明确负责人,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认真严格评估,保证评估质量。
乡镇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实施,各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大型煤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设计、咨询、培训等有关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煤矿企业与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二、评估结束后,煤矿企业或评估单位将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审查,认定评估结果,并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以及采取的措施,分类监察,按月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国有重大煤矿报煤矿监察一处,地方煤矿报煤矿监察二处。
三、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制定今年煤矿安全评估计划,组织好辖区内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认真审核评估报告,按照确定的煤矿安全类别依法监察处理。对国有重点煤矿,要首先评估国家煤矿安全期监察局确定的重点监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要首先评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性强。受水害威胁严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装备水平低的矿井。
四、各煤矿安全评估机构要认真研究、熟悉评估办法即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对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今年评估工作安排:
1、5月份学习贯彻评估标准,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2、6月份评估5%的矿井。
3、7月份评估15%的矿井。
4、8月份评估15%的矿井。
5、9月份评估20%的矿井。
6、10月份评估15%的矿井。
7、11月份评估20%的矿井。
8、12月份评估10%的矿井。
12月20日前评估工作全部结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月底向省局报一次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通过安全程度评估确定的各类别的矿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安全矿井不列为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重点,但矿井要依据评估机构的建议积极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
2、基本安全矿井要依据单项评估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其中单项问题较大的作业场所要停止作业,问题较大的设备,设施要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安全较差的矿井,列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重点和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由煤矿安全检查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过期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检查办事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改后重新评估,达到基本安全矿井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矿井,依法关闭。
附件:1、《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试行)
2、《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试行)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件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河南省国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对煤矿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制定本办法及标准。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指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办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对涉及矿井安全的自然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综合安全评价,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类别划分。
第三条本办法及标准使用于河南省境内的国有煤矿。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以独立矿(井)为单位,一矿多生产系统的要分别评估。
第四条所有国有煤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程度评估。
第五条国有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由煤炭企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安全评估机构,明确负责人。
第六条承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单位必须向各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被评估的煤矿提交评估报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复核、审核后确定评估结果,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采取的措施上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承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单位,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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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OC 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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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