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145 号关于印发《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 为加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 规范防溜安全管理, 现将《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2006 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第3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 其坡度不应超过 1‰; 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 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第4条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 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 车站) 、机务段等使用单位。第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 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 车站) 、机务段等使用单位。第6条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 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第7条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第8条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 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 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9条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 生产) 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第 10条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第 11条车站( 助理) 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 4 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 20 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第 12条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 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 13条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 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 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 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人警冲标内方。第 14条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 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 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 方可占用。 2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第 15条中间站到发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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