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刀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村民委员会屮,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半兼顾村落分布状况。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为及吋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具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民委员会H常工作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屮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屮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吋,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 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五) 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六) 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七) 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八) 办理选举工作111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肖及吋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半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吋止。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丁作方案;(三) 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四) 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五) 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六) 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小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七) 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八) 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九) 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十)总结和上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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