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根据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 〕 20号) 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关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试行)》( 津政办发〔 2015 〕号) ,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以下简称“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管辖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审批职能, 依照原有证(照) 号编码规则, 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 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设立登记第四条实行数据共享, 节约行政成本。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份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 收件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 电子档案各部门共享,纸质档案分别送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存档。第五条实行“一口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由各级综合窗口统一接收“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 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分别审批,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审批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并交综合窗口颁发。第六条实行限时办结, 提高审批效率。全部审批工作在综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流程,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时限,限时办结。第七条设立登记操作流程。(一)对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 录入有关登记信息, 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二)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三) 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信息后, 办理税务登记, 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四)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 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 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同时换发载有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第九条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 其名称、类型、住所( 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 、注册资本(金) 、经营范围、股东(合伙人)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变更登记。第十条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 其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不发生变化的, 仍按原营业执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程序办理。(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登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第九条内容的, 按原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二) 市场主体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 、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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