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意向书为讨论之目的,本意向书列明了有关XX对【目标公司全称】拟议之投资的意向性条款。除了“非约束性”条款项下列明的除外条款外,本意向书对各方并无法律约束力,亦未为任何一方创设签署交易文件的义务。目标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名称】,身份证号【】。投资方【XX】(以下简称“XX”)或XX所管理的基金,由XX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以下简称“投资方”,与公司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交易结构及估值本次交易的投资方式是【】。公司投前估值【】元,投资方拟出资【】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权/投资方拟以【】元受让【%】股权(以下简称“拟议交易”)。若公司引入其他新进投资方,除非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届时公司估值将不低于拟议交易中公司估值。交易费用投资方执行拟议交易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资方自行承担。交易文件各方将就投资方入股公司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公司的合资合同及修改后的章程等文件(前述合称“交易文件”)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交割条件拟议交易的交割应以下述条件的满足为前提:交易文件已被各方及其他相关方签署;拟议交易获得各方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拟议交易已获得所有必须的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批准;各方未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他惯常交割条件。陈述、保证和承诺公司应在交易文件项下就公司情况作出惯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拟议交易的交割发生前,应确保公司按其过往惯例正常经营公司业务。投资方义务投资方将配合境内股权、境外架构重组及A股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境内股权、境外架构重组及A股上市等的必要法律文件并配合履行相关协议;根据A股上市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要求提供必要的投资方信息并披露;若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则配合公司完成改制;其他为完成境内股权、境外架构重组及A股上市所必要的行动。公司义务当发生下述事项时,公司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方:(1)公司丧失偿债能力;(2)公司的破产或清算事件;(3)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恶化;(4)公司拟出售其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5)公司发生控股权变更;(6)公司可能产生大额债务。尽职调查投资人将对公司及其关联方做尽职调查,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完整、准确、真实、最新的公司相关资料。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履行披露义务而给投资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投资方承诺将全速高效推动尽职调查的完成。保密本意向书的内容及拟议交易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是机密的,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或是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泄露、透露、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任何人本意向书的任何内容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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