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建湖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卫计委、财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全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着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幸福建湖,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妥排,放大效应。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农村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不增加财政和群众的负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风险基金或结余基金中划拨。实现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为重大疾病患者和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高额费用再进行大病保险补助,不断放大新农合的社会效益。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县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障水平要与全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的大病风险机制。强化年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全面覆盖、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在国家政策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三、 资金筹集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标准、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以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度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15元。今后,可根据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筹集标准。资金来源。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新农合风险基金或结余基金中划拨,作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按季度拨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划拨到位。四、 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当年度参加我县新农合的人员。保障范围参合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一定的保障。。参合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疾病,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参合人发生意外伤害(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行为)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未经新农合补偿,又无第三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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