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困惑及对策.doc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困惑及对策【摘要】文章对《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在收储项目成本核算、收储项冃出让应收款核算、理解与运用收支表信息面临的实际困惑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原因是对“土地储备资金”与“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会计生体的认识与运用方面存在偏差,提出了以土地储备机构为集中核算中心,以“土地储备资金”为会计主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新的土地储备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关键词】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实际困惑;集中核算;权责发生制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后文简称《核算办法》),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核算办法》为我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规范,但给实际会计核算工作带來了新的困惑。一、执行《核算办法》的困惑(一)储备项目成本核算的怵I惑真实反映土地储备项冃的成本及其构成是土地储备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之一。《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第十三条屮也规定了收储项耳应设置的各成本项目及其结转方法。这些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收储项冃取得、开发整理和完工交付的过程,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性,但仍未解决与土地储备运作特殊性相关的收储项目成本确认与计量的一些重大问题。土地储备运作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土地储备运作由不同机构与部门协同完成。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后文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土地储备工作。收储土地的取得、开发整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交付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我国现行土地储备运作基本是按《管理办法》设计和运作的。反映在《核算办法》中就是上地储备机构完成收储项目时,应汇总核算收储项冃的“交付成本”,同时,将“交付成本”转入“交付项冃支出”,表示项日收储责任的解除。实际工作中,已经交付的收储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通常仍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按《核算办法》规定,这部分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再构成收储项目成本。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FI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予以资本化是否合理?不能资本化的收储项目管理与维护支出是否费用化?《核算办法》既未明确规定也预留核算的空间。融资责任与收储责任不匹配。按《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这意味着土地储备机构是事实上的融资主体,承担全部因土地储备而发生的还本付息责任。然而,收储项目交付后,因收储项日而发生的融资责任并未一并交付。即使是已交付的收储项乩从交付H至出让H常常存在较长的时滞,相当部分已交付的收储项冃持有时间长达数年。收储项冃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融资费用,按《核算办法》不再计入收储项目成木。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融资费用不予以资本化是否合理?不能资本化的收储项目利息是否费用化?《核算办法》同样既未明确规定也预留核算的空间。若按《核算办法》组织收储项目成本核算,结果是收储项冃成本信息不完整。为使会计核算合规,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人为推迟已完工收储项目的交付时间,结果是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收储项目运作进程。(二)收储项耳出让核算的怵|惑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储项目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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