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 为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 (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认证合格的种植业农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会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制订有关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抽查、监管并查处无公害农产品加工中违反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经贸、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环保、卫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规划、措施和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销售。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露地种植达到 1000亩以上,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达到 2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 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四) 产地环境报告;(五) 其他有关材料。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在 10个工作日内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完成对产地环境的现场检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凡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认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设立标示牌,标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面积、范围、认定单位、认定时间、生产责任人等内容。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遵守四川省公布的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档 案,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病虫害发生情况,种子、农药、肥料及植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备查验。第^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指导、服务工作,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销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三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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