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 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 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 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 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 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 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 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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