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 200 6 年7月7 日区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 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行政效率, 改善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实施的审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 九龙坡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述项目在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行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区计委为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区规划分局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国土分局为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建委为设计和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市政委、区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人防办、区防雷中心、区公安分局国安办等参与并联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第四条主办部门对纳入相关环节的主协办项目、审批依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办事程序、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解答申请人的咨询。第五条主协办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管委办”) 协调, 区政府裁决的顺序进行。第二章并联审批程序第六条审批流程(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主办部门驻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窗口( 以下简称“大厅窗口”) 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并联审批前需要主办部门预审的, 申请人应先提交主办部门预审, 主办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2. 主办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同意受理的,主办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同时通过主办部门大厅窗口向协办部门大厅窗口发出书面协办通知。协办部门(经办人员)收到协办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专人到主办部门大厅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逾期领取, 或未领取的, 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计算。(二)审查与决定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 完成项目的审批(审查), 并将审批( 审查) 意见复函送交主办部门大厅窗口, 履行交接手续。主办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主办事项审批决定。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主办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决定。主办部门批准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 主办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 在中止审批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 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 审查) 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主办部门发出延期通知,并以书面方式发送至主办部门大厅窗口,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 包括延长期) 内未回复审批( 审查) 意见的, 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 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催告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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