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 监理合同执行情况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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