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吕XX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吕XX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点提示】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主要是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判断标准主要看停车场地提供一方是否有场地使用权,如果有场地使用权,收取的费用比较公平合理,车主可以随时将车开走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如果场地提供一方没有场地使用权,或者虽有场地使用权,但收取的费用较一般场地租赁合同又明显偏高, 即按照收取的费用来看,认定是场地租赁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则应认定双方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此外,还应考虑当地人们的交易习惯。【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428号(2007年3月22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泉民终字第1168号(2007年7月5日)【案情】原告:吕XX。被告:泉州市XX区XX街道霞淮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有偿保管合同, 原告将自有的一辆海马轿车长期交由被告停车场保管,被告定期向原告收取保管费用。2006年9月12日,因被告保管不力,原告车辆在交予被告保管期间被盗。原告知道车辆被盗后即向泉州市公安局 XX派出所报案。就被盗车辆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此,原告向X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找原告和解,双方于2006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万元。原告撤回起诉,但该和解协议签署后,被告一直没有依约赔偿原告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车辆由被告保管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停车场系露天的停车场,原告使用的系露天停车车位,被告收取车位场地的管理费,而非车辆保管管理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车辆被盗损失毫无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本案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系在被告停车场被盗,更没有证据证明系因被告保管不力而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原告车辆并非长期交给被告停车场保管,原告车辆正常出入,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查看是否是车主本人开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因原告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而公安部门至今没有查明事实,因此根据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建议本案待刑事案件了结后再进行审理或者中止本案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所有的国产海马轿车一辆交由被告所属的停车场保管,被告定期向原告收取停车管理费。2006年8月17日原告交纳了2006年8月15日至9月14日的停车管理费120元。2006年9月12日,上述车辆在交予被告保管期间被盗。原告在车辆被盗后即向泉州市公安局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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