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二组学期作业论文 2014 年4月8日题目: 学校伤害事故——以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为例院(系): 姓名: 指导老师: 题目:学校伤害事故--- 以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为例【内容摘要】近期, 发生在学校的伤害事故越来越多, 从四川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 8 人死亡到河南男子学校门口持刀砍伤 22 个学生;从研究生校园投毒到幼儿园“喂毒”事件的产生。这一幕幕触目惊心, 一个个年轻的生命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就消逝了。无论发生的对象是谁, 不管伤害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但是不幸已经发生, 死者长已矣, 一个年轻的生命是无价的, 但是我们只能进行有限的补偿。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今天,我们就以西安幼儿园“喂毒”事件为例讲一讲学校伤害事故赔偿及预防措施。【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学校的义务、学校管理、立法、学校伤害事故赔偿去年西安市政府召开发布会,西安枫韵幼儿园、鸿基新城幼儿园给幼儿违规服用处方药“病毒灵”。警方初步查明,幼儿园方面为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幼儿园收入,从 2008 年即开始购入处方药品违规给幼儿服用。现在查明自 200 8 年11月到 2013 年10月该幼儿园冒用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从四家医疗批发零售的企业先后分 10次购进盐酸吗啉胍片 54600 片,给幼儿服用的时间是每年春秋两季换季时,小班的孩子每次半片或一片,将药片溶进白开水,每天一次,连服两天。大班每次一片,连服三天,把药片发给孩子用白开水服下,一般安排孩子在上午 10时服药,幼儿园有时还会增加了服药的次数。没过多久,孩子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药物反应,头晕肚子痛,没有胃口,身上瘙痒、下体分泌物增多等等。那么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我们又在面对侵权时怎么来维权呢。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时发生。二、学校的义务学校与学生同属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教育与被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法》调整学校责任只能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承担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如果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就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我国①《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国家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在这个案例中,学校没有尽到自己该尽的责任。首先是安全教育的责任,学校的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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