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1〕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编辑本段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消费者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金管理、审定、核拨工作。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被举报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违法行为、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受理各等级食品安全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国家及省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受理的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核查。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办理,尽快办结。第八条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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