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财务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和设备折旧。 第六条 生均培养成本是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第七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第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电教室人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 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 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第十一条 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 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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