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法律【案例】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03 年2月17日,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中所有装备被盗。他感到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就将运营商北极冰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丢失的装备,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当年 12月 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 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一、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现状及特点?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滞后于信息工业的发展?各国至今仍没有制定有关 的完整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已经完成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目的是在全球建立统一、通用的 EC 规则。作为一个示例,希望各主权国家将这样的规则纳入自己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传统法律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 至于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他领域的立法,则主要采取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示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电子记录效力原则。该原则强调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予以否定。(2)非歧视原则。该原则要求平等对待书面文件的用户和计算机传输信息的用户。(3)技术中立原则。它要求在电子签名技术问题上,不得偏重某种特定的标准和程序,不应将法律规则与某种技术的应用相联系。(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约定相互之间的规则,以体现规则的灵活性。二、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则【案例】?永大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在某网站销售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委托代销价是 万元左右。永大公司决定在网上起始价为 10万元,一口价是 万元。但由于他们的员工输入电脑信息时发生了工作失误,永大公司第一次上传到网上的销售信息却是“起始价 10元,一口价 万”。韩某在浏览该网站时发现了这则销售信息,在键入了 116 元的竞拍价后,未有其他竞拍者出现。竞拍截止后,韩某收到网站通过自动成交系统发来的确认函,该函除确认成交外,还确认了购买价格和数量。事后永大公司认为, 116 元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也违背委托方的要求,这份电子合同不公平,拒绝承认这笔交易。韩某将永大公司诉至法院。韩某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永大公司之间关于帕萨特轿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案例】?刘某以“Jaliseng ”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某网的用户,由该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段时间以后,该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刘某确认了该《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该网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但一直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 1330 元。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 《服务协议》长达 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 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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