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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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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武军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主题词:配偶权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目录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作出具体规定二、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一)、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二)、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因素(一)、结婚时间(二)、侵权情况(三)、损害后果(四)、经济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下称《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下称《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 》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 。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 ”。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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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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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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