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释全文第一章通常要求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友好稳定,制订本法。通常见解认为,侵权法是救助法,仅是填补损害功效。侵权责任法本条要求说明了采取了多个功效说,侵权法不仅有填补损害功效,而且还有预防功效(安全保障义务如通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法),而且还含有处罚功效,如第47条要求处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该依据本法负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要求“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组成要件,由过失吸收违法性要件。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要求“依据本法”,就等于要求了违法性要件。笔者赞同杨见解。杨立新认为本条要求“大”侵权责任通常条款。第6条第1款要求过失责任,是“小”侵权责任通常条款。笔者认为杨归纳相当有道理。相关“民事权益”,杨认为应该是正当权益。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该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笔者赞同最高院见解。对于利益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最高院认为,主观应该是有意。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见解,股权应该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权利。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负担侵权责任。传统见解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提醒,并非全部损害全部可取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坏处于法规保护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取得救助。一直困扰本人不妥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最终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点儿童支出医疗费,超出通常抚养费用特殊教育和照料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域全部认可应该取得赔偿。所以,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含有了被侵权人地位”。杨立新和日本学者认为,本条无需要求,实际上和第二条要求一样。本条实际上能够要求,就是明确要求了侵权请求权。民事请求权有本权请求权(如债权)、原权请求权(如物权)和侵权请求权。本权请求权对应,是义务人义务;而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对应,则是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该负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负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该负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负担侵权责任。本条要求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所以不应该和私权争利益,应该让步于私权。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限制。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道理,假如侵权人以后负担公法责任,莫非还是能够和私权争利吗?第五条其它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尤其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失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该负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要求推定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失,应该负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要求是过失责任标准。其适用范围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尤其要求情况下,才不适用过失责任标准。根据杨立新要求,还是四要件说。第二款要求是过失推定标准。侵权责任法要求过失推定标准有,一是相关责任主体特殊要求中,监护人责任、临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人身损害。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要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方法造成损害,和动物园动物造成损害。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和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其它不适用过失推定标准。第七条行为人损害她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失,法律要求应该负担侵权责任,依据其要求。这一条要求是无过失标准,不管侵权人有没有过失,全部要负担责任。具体适用范围是: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部分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她人损害,应该负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该负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该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侵权行为全部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要求负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负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对应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负担侵权责任方法关键有: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声誉。以上负担侵权责任方法,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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