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修正案(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置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企业营业执照应该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依法设置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企业营业执照应该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正当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订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组织机构; (五)有企业住所。第二十三条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正当定人数; (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要求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订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组织机构; (五)有企业住所。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企业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它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企业能够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要求,从其要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要求,从其要求。修订前修订后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删去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应该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应该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第七十七条设置股份,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提议人符正当定人数; (二)提议人认购和募集股本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正当律要求; (四)提议人制订企业章程,采取募集方法设置经创建大会经过; (五)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组织机构; (六)有企业住所。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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