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目标:规范执法行为)静态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权利因行政主体随意判定受到侵害而制订,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前后次序和所必需推行每个步骤,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需经过传唤、问询、取证和裁决四个步骤,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根据不一样标准,能够划分为很多个类。标准不一样,种类划分也不一样。1、依据行政程序适用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依据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依据行政职能不一样,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特点:不一样种类程序,也各有不一样特点:因为行政立法行为内容广泛性、行为对象不特定性和效力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通常全部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教授论证制度和立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通常应表现行政效率标准和保护相对人正当权益标准,不过因为行政行为对象特定性、内容具体性和行为方法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因为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含有准司法特定和司法化趋势,其关键内容表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给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行政确定是经过、证实等方法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处罚违法行为为目标,对违法相对人权益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义务。没有没有形式内容,也没有没有内容形式。程序上有瑕疵行为,难以达成预期法律效果。中国一向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隶属品”。现代法治标准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管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全部应受法律制约,全部应法制化。中国没有一部统一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要求,但内容过于标准、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权利,缺乏违反程序法律后果和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保护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执法程序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部分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制订奠定坚实基础。通常要求:第五十四条本要求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定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依据应该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第五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行政执法部门,含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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