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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补充协议(14号地全款11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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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方:甲方: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乙方: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丙方:甲方于2004年9月6日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津南东(招)2004-024号地块《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即“根据甲方对该地块中各个自然地块规划指标的分解,甲方同意由乙方组建若干项目公司对该地块中各个自然地块具体组织开发建设,并将各分解地块有关开发建设手续办理至各项目公司名下,各项目公司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对各分解地块组织实施。乙方为该宗地的受让方,对受让的该宗地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现将老城厢招标地块中14号(按照《出让合同》附件《天津市南开区老城厢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中的序号)受让单位名称调整为上海静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名下,就有关事宜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内容:1、甲、乙双方均同意将14号地块土地受让方单位调整至丙方名下,由丙方受让1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面积为631939平方米。2、丙方是由乙方负责组建的老城厢项目分地块开发的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3、第一条 ,由丙方开发建设的14号为631939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补充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该宗地分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4、本补充合同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自领取该宗地中每个分期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5、本补充合同合同项下的宗地14号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均为居住用地。6、本补充合同合同项下的宗地14号地块规划控制要求:61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15100224599216平方米。62建筑密度不大于30%。63绿地率不小于30%。64建筑控制高度不大于85米。65组织好内外交通,满足《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66建筑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满足城市景观要求。67配建九班幼儿园一所,占地2700平方米。68满足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以外的其他配套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配建,计入住宅面积。69地块内的徐家大院和蓝万字会旧址属于保护建筑,蓝万字会旧址属于不可移动保护建筑,在开发时予以保护与修缮,徐家大院也可以在规划实施时异地集中恢复重建。7、   、本补充合同是《出让合同》的补充,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中本补充合同与《出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8、乙丙方同意按本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9   、该宗14号地块招标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为454,265,689502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35,491,500461707386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乙丙方直接付给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10、在本补充合同经双三方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20日内,由乙丙方以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向甲方缴付14号地块土地出让金作为第一笔土地出让金计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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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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