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运载设备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特种运载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运载设备)的安全作业管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各类人身机械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特种运载设备是指旋挖钻机、吊车、砼运输车、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各类运载、施工设备。
第二条特种运载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从事吊车、砼运输车驾驶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车辆监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吊车驾驶人员还应取得劳动部门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经公司设备安全部审验、考核,签发《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还未能取得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但属于施工现场内部作业的旋挖钻机、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运载设备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进行不低于五天的专项操作规程、规范的安全培训、考试。完成培训后,各单位应将培训记录、考试结果、《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人员登记表》报公司设备安全部。设备安全部审验合格后签发《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运载设备作业。
第三条特种运载设备操作人员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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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旋挖钻机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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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特种运载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使用;
,对违章指挥作业者予以抵制,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设备安全部负责办理、审核《特种运载设备上岗证》,对各单位特种运载设备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运载设备作业“十不”准则
(一)吊车作业“十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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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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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品和指挥信号的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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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载机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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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旋挖钻机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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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砼运输车及翻斗车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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