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产业靠啥生存? 向勇《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1 年 11月 18日第 07版) 目前, 国外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 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 乃市场驱动型; 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洲模式,乃资源驱动型;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乃政策驱动型。要创造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需要我们熟知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格局, 做到知己知彼。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禀承自由主义传统, 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政府干预最小化为主旨。美国没有文化部, 而是以各州政府为核心协调单位, 为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包括在遵循创意文化产业自身发展规律、考虑文化产业特点的基础上,给予开放、优惠的扶植政策,鼓励多元投资机制和多种经营方式。与普通商业投资相比, 投资美国文化产业的回报更为巨大和迅速。当然, 仅靠高投入是不行的,美国的文化产业深知市场的重要性,他们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 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迪斯尼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 在全球大规模的广告和促销攻势的配合下, 迪斯尼一般分五步提取最大赢利: 电影票房收入是第一轮收入; 发行录像带、 DVD 是第二轮收入; 迪斯尼主题公园的推广是第三轮收入; 特许经营和品牌专卖是第四轮收入; 通过电视媒体获取最后一轮收入。据统计, 在迪斯尼的全部收入中, 电影发行加上后续的电影和电视收入只占 30% , 主题公园的收入占 20% ,其余的 50% 则全部来自品牌销售。虽然美国政府鼓励文化产业积极发展, 但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 对文化市场进行合理调控, 以保证产业健康发展。为了扶持文化企业的扩张, 促进媒体行业竞争, 加快媒体行业发展, 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传媒革命的新形势, 美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媒体的管制。 1984 年,里根政府在减少政府管制、增强竞争活力的理念下,放松了对媒体所有权的限制,在传媒业里形成了所有权兼并和集中的浪潮。 1996 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联邦电信法》,大大放宽了对媒体所有权和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 规定有线电视无须申请特许就可以运营电话业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业进入传统媒介市场, 从而形成了世纪之交规模空前的媒体兼并浪潮, 促成了少数超大规模的跨媒体文化产业集团的出现。为了打破电视媒体对节目市场的垄断,美国在 1971 年颁布实施《黄金时间机会条例》, 规定每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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