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蓝领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蓝领”培训,是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目标要求,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条“金蓝领”培训重视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第四条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为培养标准(含在技师、局级技师基础上的提周培训)。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管理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第六条申请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领导机构健全;(二) 企业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三) 详细掌握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需求状况;(四) 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和实施方案;(五) 有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具备理论教学、技能训练等培训条件;(六) 培训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培训职业(工种)由承办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白主确定。被选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二) 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第八条申请实施“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第九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计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一季度下达。第十条各市、各行业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层次的培训,可作为全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的组成部分,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筹集。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十一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依托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周等(局职)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推荐,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第十二条申请承办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 具备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三) 具有从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四) 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培训基地须有大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五) 能够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六) 承担培训任务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一) 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二) 根据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培训教材;(三) 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四) 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第四章培训对象条件第十四条参加“金蓝领”技师项目培训的人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山东金蓝领培训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