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组织、结构与体制模式2020/11/21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2020/11/22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020/11/2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20/11/24合伙企业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2020/11/25合伙企业的特点:(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2020/11/26公司制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11/27一、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一)合伙制投资银行20世纪70年代以前,投资银行主要是合伙制。合伙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主管企业的日常业务和经营,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业务局限于财务方面,并不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对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仅为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2020/11/28合伙制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伙人共享投资银行经营所得;第二,普通合伙人对亏损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第三,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最大损失为出资额;第四,合伙人多少不定,根据企业业务需要确定企业规模。在合伙制投资银行中,人的因素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合伙制投资银行中的合伙人是那些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高声望和地位的专业人士。2020/11/2920世纪8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由合伙制转换为公司制,并先后上市,许多大的投资银行都已经实现了这一转变。摩根·斯坦利于1970年改制,并于1986年上市,美林、贝尔·斯·第恩斯和高盛分别于1971年、1985年和1999年先后成为上市公司。202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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