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协议效力判定、协议推行对协议效力影响一、附条件协议效力判定(一)附条件协议效力特点和不附条件协议不一样,附条件协议在不一样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协议成立后,产生协议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全部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协议。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本身利益,不妥阻止或促进条件成就,不然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二)影响附条件协议效力关键原因通常协议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标确实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协议除需含有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是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需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行为,不得不妥地阻碍或促进条件成就,不然,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和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效果。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行为就是条件内容或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行为,假如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严禁性法律要求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定当事人之行为是否符合老实信用标按时,关键看行为人之行为目标和行为利益和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关系。(1)从行为目标看,假如行为人不作为唯一目标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可认协议生效;假如行为人不作为目标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它正当目标,或行为人关键目标是其它正当目标,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比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经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予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与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假如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协议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比如,甲乙两个企业签署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房屋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全部办公设施后该协议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还未搬出房屋,通常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协议生效。假如当事人行为和协议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定协议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行为目标和其行为和利益关联性两个原因。附条件协议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协议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协议效力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协议效力在条件成就是否确定之前和以后亦不相同,展现阶段性特点。不过《协议法》相关附条件协议要求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另外,《民法通则》第62条要求:“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要求:“附条件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要求或不可能发生,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可见,对于条件成就是否未确定之前协议效力,当事人行为和条件成就亲密相关时条件成就是否认定等问题,《协议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要求。相关问题处理在缺乏明文法要求情况下,通常应该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来处理。老实信用标准关键包含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设置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老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需信息。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该格守诺
2021年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