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本标准条文,在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临时性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实施HG 23012、HG 23014要求。
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GBJ 16 - 87要求甲、乙类区域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需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方法。动火点周围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验、分析,并依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对应安全防火方法。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出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应有专员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够适用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大于5米,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均大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火车经过或停留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采取防火隔绝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生产不稳定。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必需制订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方法。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和被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需到现场,必需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立即采取对应应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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