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存量房转让步骤、税费
一、办理事项
存量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措施》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和依法提交材料记载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实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房屋和申请人提交计划证实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它登记房屋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内容和相关材料证实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和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登记机构应该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计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根据计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建筑申请登记;
2、申请人不能提供正当、有效权利起源证实文件或申请登记房屋权利和权利起源证实文件不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和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不含有独立利用价值;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
7、法规要求不予登记情形;
五、需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全部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存量房买卖协议;
6、买卖房屋计税价值证实;
7、其它必需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实(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实(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感人口婚育证实(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女性流感人员需提供,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境外个人购房,提交用工证实、资金证实或结汇证实、工作学习或居留证实;
5、监护关系证实(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
6、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卖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实(查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出卖人为行政机关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同意意见;
4、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置分支机构购房,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正当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和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和登记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需问询,问询结果和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要求不予登记情形。
七、办理步骤
1、个人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单位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初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全部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单位为出卖人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使用期限
房屋全部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5元/㎡、非住宅11元/㎡;(11月1日(含)以后,对个人首次购置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房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2、交易印花税:
%(11月1日(含)以后购置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土地收益金:
根据房屋划拨土地性质占地面积、等级和用途缴纳。
4、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宅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及使用年限不一样情况分别按应纳税额1%核定征收 或应纳税所得额20%查账征收,非住宅按应纳税额3%核定征收或应纳税所得额20%查账征收。
5、营业税及附加:
%全额、差额征收或免征,%差额征收;%差额征收。
6、契税:
标准为住宅依据一般住宅或非一般住宅协议签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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