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累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该理赔之日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事实及理由以下:
1月13日,原告为其全部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徐州市分企业购置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置了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保险。保险期限自1月14日零时起至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周围时,因躲避行人和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企业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给予确定。
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车辆损失确定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累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还未推行保险协议约定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正当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实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实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实保险车辆首次登记时间为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时间。
4证实保险期间为自1月14日零时起至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协议范本
1依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造成车辆损失,保险企业应负担保险责任。
2依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依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依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依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残值部分已经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依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折旧金额为:1760000*%*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830720元,和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查警察大队出具沛公交认字[]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真实性和事故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定书
证实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实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成。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实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绪为被告是否有充足理由和证据证实保险单、保险协议条款和定损协议无效,不然应认定保险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给予推行;是否能证实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实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通知投保车辆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署定损协议。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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