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 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 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 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 否认许可: 2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6. 补救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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