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道路运输条例》、【】23号、四川省政府【】59号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为落实客运车辆多元化投资经营和行业管理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标准就双方合作经营客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关系
1、车辆线路标志牌属于政府经过行政审批许可方法可被许可方营运某条线路行政许可,被许可方是甲方,即甲方是车辆线路标志牌全部些人。乙方自费提供本协议约定客车和甲方合作经营该行政许可该条线路旅客运输。所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人使用该线路牌。不得进行转让经营。
2、乙方和甲方合作期间对其经营旅游客运运输实施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经营管理方法,且独立负担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等民事责任,且自费负担在运行过程中车辆维修及其它一切费用。
第二条 乙方车辆基础情况
1、营运车辆:车辆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及技术等级:
;车辆牌照号:川Y ;自编号 ;核定座位: 。
2、经营范围: 旅游客运;线路牌号: 。
第三条 协议期限
1、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协议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线路牌。
2、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处理或终止协议后,乙方车辆经营期限不管是否到期,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乙方车辆必需退出经营,不得要求甲方给任何赔偿。
3、乙方违约被解除协议或终止协议或车辆线路经营期限届满时,车辆按要求报废,甲方收回线路牌,但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有债务还未清偿除外。
4、经营期限以线路标志牌使用期限为准,经营期限到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地全方面前评定,并依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同意乙方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同意继续经营可签署下一阶段经营协议,但在经营期间严禁车辆私自转让。
5、车辆经营期限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客运车辆许可经营年限为准。
6、营运车辆达成国家要求使用期限时或不能达成国家要求技术等级时,不管该车辆是否还在协议期限,该车辆必需退出营运,车辆必需按要求报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全方面评定,确定含有继续经营条件更新,乙方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新车辆后继续经营,单逾期未更新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路线路牌。
第四条 车辆保险
营运车辆保险费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在保险企业投保,交强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按不低于60万/座、第三者责任险按不低于100万、车身险按要求定价值投保。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伤、残、亡等由保险企业按要求赔偿后不足部分自行负担。
第五条 乙方履约确保
乙方签约时,应一次性交纳确保金10000元(壹万元整)。协议期限满后,了清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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